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2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2條 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時,主管機關應組成調解委員會處理之。前項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由爭議當事人雙方分別選定之第三人各一人。二、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一人。前項第二款之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選定之調解委員共同推選,並為會議之主席。調解委員會應於主席確定後十日內召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