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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4條 …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申請人經依第三項規定通知,無正當理由二次不到場者,視為撤回申請;相對人二次不到場者,裁決委員會得經到場一造陳述為裁決。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達成和解或經法定調…
  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地基調查鑽孔。五、障礙物之堆置。六、抽降地下水…
  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7-1條 …畫、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及監測報告,捷運主管機關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託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或結構工程專業之機構或其他法人機構。
  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0條 申請人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及高空吊掛作業之行為前,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運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前項作業計畫應載明下列…
  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1條 …施,或其傾倒或散落有侵入禁建範圍內之虞者,捷運主管機關得命其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停工或限期改善。
  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5條 …七條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拆除,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7.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0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前項規定,於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一次請領差額給付者,準用之。
  8.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3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9.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4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
  10.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6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
  11.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條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
  12.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1條 …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
  13.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3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4.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5條 …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15.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16.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7條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17.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9條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得考量申請人申請迴避之理由後,主動迴避。
  18.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2條 申請裁決者,為申請人,他造為相對人。申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裁決事件之當事人。
  19.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20.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5條 …項規定。二、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之情事。三、以工會為申請人時,該申請人非工會法所定之工會。四、基於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該工會並非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裁決之申請不符本法第四十…
  21.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8條 裁決申請人,得於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撤回裁決申請之全部或一部。但相對人已於詢問程序為言詞陳述者,應得其同意。裁決申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
  22. 行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31-1條 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其主文得具體記載當事人履行之方法、內容。裁決決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23. 行政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第9條 …金辦理。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勞工紓困貸款資格,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人參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24.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條 …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25.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
  26.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投保單位申請,應記明名稱、保險證字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收受或知悉勞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三…
  27.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5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勞保局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中央主管機關。勞保局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保局不依…
  28.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投保單位得依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之請求為其辦理申請手續,並不得違背其意思。
  29.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30. 行政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8條 …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