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3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裁決之受理 第13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