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26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申請及審核 第2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