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8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