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
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