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書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之事實再申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