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5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 / 9 頁
  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0條 …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前項情形,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6條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
  3.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87條 …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
  4.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3條 法院行審理或調解、和解程序時,如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或到場。法院應將裁判書、調解或和解筆錄送達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因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時,法院應通知程序監理人。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4條 …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5-1條 …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1條 …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4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7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7-1條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7-2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8條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9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0-1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97條 …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3-2條 …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分已變更者。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3條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23.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2條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依法自為下列訴訟行為:一、自認。二、成立和解或調解。三、撤回起訴或聲請。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24.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1條 …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
  25.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 …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力所及。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十一、起訴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撤銷訴訟…
  26.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9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
  27.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0條 因試行和解,得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28.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1條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
  29.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2條 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
  30.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23條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