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3條 法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3條 法院行審理或調解、和解程序時,如涉及受監理人之權益,應通知程序監理人到庭或到場。法院應將裁判書、調解或和解筆錄送達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因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時,法院應通知程序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