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