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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優先選任下列之人:一、願提供義務服務,且具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與熱忱者。
二、曾為受監理人之程序監理人,而無不適任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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