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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
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
法院於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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