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110條 法規:家事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相關法規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 › 第三章 親子非訟事件 第110條 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前項情形,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