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433-2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433-2條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