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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33條

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
但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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