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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1條 現役軍人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駐地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非現役軍人犯罪,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航空機或船艦內犯罪者,由該航空機、船艦之駐…
  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2條 …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應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者,全部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3條 上級軍事法院遇有第二十六條情形或為期審理之公平或因事實上之需要,得以裁定將被告移送於其他同級軍事法院管轄;軍事法院管轄有變更時,得將受理之案件,移送就近同級之軍事法院管轄。前項受移送之軍事法院不得拒絕。
  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5條 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36條 軍事法庭開庭,於軍事法院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適當地方臨時開庭。前項但書情形,於戰時上訴以提審或蒞審行言詞審理時準用之。
  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48條 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49條 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0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長一人、軍事檢察官若干人,檢察長綜理各該檢察署行政事務。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軍事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
  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1條 高等以下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官或檢驗員若干人,受軍事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職務。地方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若干人,執行保護管束事務。前二項人員,其員額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人為主任。
  1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2條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1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4條 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5條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軍事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應服從前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6條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4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以書狀向軍事審判官所屬軍事法院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一、軍事審判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軍事審判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5條 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若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
  1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7條 該管聲請迴避之軍事法院或院長,如認軍事審判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1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68條 …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
  1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1條 辯護人應選任向最高軍事法院登錄之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1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3條 …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
  2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7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78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4條 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應…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1條 …限。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被告為非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3條 …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7條 …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8條 …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羈押之。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軍事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99條 …候交保或責付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八、犯罪嫌疑人經軍事法院提審之期間。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軍事法院者,軍事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04條 …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軍事法院依第一百零二條或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軍事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軍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06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09條 …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前項處分及其他各項羈押被告之處分,仍由第二審之軍事法院裁定之。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具保、責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