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97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第97條 拘提被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示以拘票。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