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