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條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