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以書狀向軍事審判官所屬軍事法院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一、軍事審判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軍事審判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審判官迴避。
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審判官,得提出意見書。
軍事審判法 第64條
第64條
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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