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但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
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軍事審判法 第93條
第93條
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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