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65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五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 第65條 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聲請,由該軍事審判官所屬之軍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若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軍事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軍事審判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聲請軍事審判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