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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3條 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機密檔案於移轉前,應依法檢討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2.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4條 各機關移轉永久保存之檔案,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屆滿移轉年限之檔案,移轉前各機關應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仍具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
  3.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其已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各機關應配合提供該儲存媒體,以資複製。
  4.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6條 移轉檔案,應由移轉機關備函,並派員將檔案送達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由交接人員按檔案移轉目錄,詳細清點核對後,作成交接紀錄。前項交接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由交接人員簽名或蓋章後,送移轉機關及接管機關首長簽名或蓋章,並…
  5.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7條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自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接管之日起,該檔案之管理應用,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應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向各機關提出者,各…
  6. 行政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8條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永久保存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劃之時程辦理移轉。
  7.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2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三、法律信證之維護。四、行政程序之稽憑。五、學術研究之參考。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七…
  9.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3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四、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
  10.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4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其保存年限區分為三十年、二十五年、二十年、十五年、十年、五年、三年及一年。但下列範圍之檔案,不在此限:一、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所列檔案。二、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檔案。三、保存年限…
  11.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5條 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區分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方式。前項清理處置方式應區分為列為國家檔案、機關永久保存、屆期後鑑定及依規定程序銷毀。第一項檔…
  12.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13.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7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應具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其符合下列情形者,並得調整其檔案原件之保存年限:一、保存年限為二十年以下。二、清理處置列屬依規定程序銷毀。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保存年限…
  14.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8條 各機關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15.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9條 各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經檢選之檔案,應於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註記之。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且經史政機關檢選之檔案原件,應於該複製儲存之紀錄保存至原定保存年限,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經檔案中央主管機…
  16.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二、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四、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有效性之保存措施。五、其他經檔案中…
  17.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應經電子儲存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或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微縮或其他方式為之。
  18.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19.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3條 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二、焚化。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四、化為粉末。五、消磁。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20.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4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之:一、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二、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須即時銷毀者。各機關如有前項情形,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
  21.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5條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毀損,經鑑定結果認無法修復者,各機關得將其原因及已毀損檔案之檔號、案名及數量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滅失者,各機關應將其原因、時間、地點、滅失檔案之範圍、數量等相關說明…
  22.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6條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3.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7條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前項已銷毀之檔案目錄已彙送至檔案中央主管…
  24. 行政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8條 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永久保存。
  25. 行政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26.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微縮:指使用攝影方法,將檔案縮攝於鹵化銀底片或其他適於長久保存底片之程序。二、原始文件:指供微縮作業所拍攝之檔案。三、微縮母片:指由原始文件直接攝製之微縮片。四、微縮副片:指由微縮母片複製之微縮片…
  28.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3條 檔案之微縮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29.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5條 永久保存檔案與定期保存檔案以分別拍攝於不同微縮片為原則。
  30. 行政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第6條 機密檔案與一般檔案應分別拍攝。拍攝機密檔案時,應於微縮片之首幅及尾幅攝入機密標記及適切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