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自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接管之日起,該檔案之管理應用,以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人民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應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向各機關提出者,各機關應即移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