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4條 法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之:一、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二、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須即時銷毀者。各機關如有前項情形,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