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