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三、法律信證之維護。四、行政程序之稽憑。五、學術研究之參考。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七、個人權益之保護。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