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1條 法規: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應經電子儲存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或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微縮或其他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