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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2條 戰時在港船舶得視情況需要按水艙容量,預為屯儲,所有給水船舶亦應加滿備用。
  2.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3條 給水設備遭受損壞時,碼頭上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優先搶修,給水船舶由港務局優先搶修。前項損壞嚴重,一時無法修護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自來水事業單位應儘速調整碼頭上管線優先供應。二、港務局應利用駁船、台船供應。
  3.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條規定設置之濕式衝擊式鑿岩機於實施特定粉塵作業時,應使之有效給水。
  4.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3條 …、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主蒸氣管、給水管或集管器之圓周接頭。(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三)機車型鍋爐或豎型鍋爐等之加煤口周圍之熔接。(四)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
  5.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2條 …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燃燒裝置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經竣…
  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13條 …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三、蒸汽機車應檢查火室、易熔栓、水位計、給水裝置、制動器及連結裝置之有無異常。
  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32條 …常。(二)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一)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二)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三)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四)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
  9. 行政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19條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五…
  10. 行政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2條 水利小組之任務如下:一、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二、區域內用水之管理。三、協助工程用地之處理。四、區域內補給水路之設施。五、小給水路或補給水路分水門之管理。六、水利小組經費之經收及管理運用。七、其他水利業務…
  11. 行政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9條 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興建,改善或災害復舊所需材料、工資及必要辦公費用等,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應。
  12. 行政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30條 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依據其水源、水路設施、耕作及灌溉方法等因素定之。農田水利會應參酌前項基準,編列養護、歲修預算,所需經費之半數由受益會員負擔。
  13.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稅捐稽徵事項。二、海關業務事項。三、郵政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業務事項。五、金融業務事項。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七、土地行政事項。八、種苗業登記事項。九、其他公務機關業務事項。
  14. 行政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一、使用、變更或除去工作物之計畫。二、使用、變更或除去…
  15. 行政森林法 第20條 …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或在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從協商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
  16. 行政漁港法 第19條 …七、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八、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九、疏浚工程。十、開闢及修建道路。十一、爆破作業。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
  17. 行政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7條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違規取締及防汛之搶險。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四、水利糾紛之協調處理。五、水利…
  18. 行政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3條 …檢查。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