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3條 法規: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用水供應 第13條 給水設備遭受損壞時,碼頭上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優先搶修,給水船舶由港務局優先搶修。前項損壞嚴重,一時無法修護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自來水事業單位應儘速調整碼頭上管線優先供應。二、港務局應利用駁船、台船供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