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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10條 …理與建築物修繕;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管理;機電、空調、消防、給水及事務機具維護管理等事項。二、第二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繕校;機關檔案管理;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等事項。三、第三科:法制事項之審議及彙辦;館務會議、主管會報…
  2.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4條 …區內灌溉用水量,應以作物、土壤、氣象、灌溉方式等條件而定,其給水路之設計流量應以尖峰用水為準。
  3.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5條 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
  4.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7條 跨越給水或排水路之耕作版橋,其寬度以四公尺及相鄰耕地坵塊得共用一座版橋為原則。
  5. 行政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8條 給水、排水系統得視實際需要施設跌水工、分水工、倒虹吸工、流末工等水工建造物。
  6.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3條 重要濕地內給水之地面水或伏流水,應依水利法規定辦理水權登記,其每日引用水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之一。但以循環方式利用重要濕地水資源者,不在此限:一、地面水或伏流水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九十之十分之一。二、周邊地面水每日流入重要濕…
  7.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4條 重要濕地內給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及蓄水之水質基準,應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陸域地面水體戊類之相關規定。
  8.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15條 …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重要濕地內之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或其他影響地面水或地下水等行為之標準。
  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4條 …並提供下列作業服務:一、港勤作業服務: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及其他相關服務。二、棧埠作業服務: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服務。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前項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
  10.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6條 …園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三、公務設施:指園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四、文教設施:指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前項第一款之綠地…
  11.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定之一為限:一、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二、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三、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四、中央農業主管機…
  12.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8條 …件。四、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四款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6條 …設施之審查。(十六)各種標誌之設計製作及管理。(十七)電力、給水、衛生設備、空氣調節之供應管理及維護。(十八)空橋、電訊、配電設施、電話總機、電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輸送系統、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汙水處理廠、…
  14.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36條 每一給水站應設置一具以上之水鶴,水鶴直徑視實際需要定之。水鶴口之高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四公尺十公分。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三公尺五十公分。
  15. 行政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7條 …(三)車軸及軸箱。(四)電氣裝置。(五)列車後部標誌。(六)給水裝置。(七)車內設備。(八)風檔及渡板。(九)行走狀態。二、隨車檢修:隨乘客貨車就行車中之動搖、性能、緩衝作用、軔機作用、音響、軸溫、門窗氣密狀態、電機設備…
  16.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三、檢疫及檢驗業務。四、警察業務。五、金融業務。六、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七、郵電業務。八、其他公務機關業務。
  17.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7條 …輔鍋爐及壓力容器佈置圖。(三)舟必水泵佈置及其能量圖。(四)給水管路佈置圖。(五)舟必水管路佈置圖。(六)壓艙水管路佈置圖。(七)艙壁甲板下各洩水裝置圖。(八)通風佈置圖。(九)主發電機及應急發電機佈置及能量圖。(十)電…
  1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07條 …定所必需之蒸汽及能於全航程中作連續不斷之供應,並應備有額外之給水。
  1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7條 …油水混合液之量依下列規定:(一)分離器之前或後裝有配合適宜之給水泵者,應以泵供應設備額定能量之油水混合液試驗。(二)以船舶之泵供水者,應以每分鐘轉數不低於一千轉之離心式泵供應規定能量之油水混合液試驗之。但泵之輸出能量不應…
  20.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條 …量:指船舶在無貨物,艙櫃內無燃油、潤滑油、壓載水、淡水及鍋爐給水,且無消耗物料、乘客、船員及其行李物品時之排水量,以公噸計算。二十三、龍骨線:指在船舯穿過以下部位與龍骨斜面平行之線:(一)金屬船殼船舶中心線或船殼外板內側…
  21.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32條 …、機艙遙控之快閉閥應予檢查,並在工作狀況下試驗。十五、鍋爐之給水泵、燃油泵以及鍋鑪水之循環泵應予檢查,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予拆解檢查。
  22. 行政商港法 第40條 …舶修理。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六、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排水、石油、化學品、散裝貨等管道及電力、電信設備。七、鐵路、道路之建築、修建或拆除。八、疏濬工程或爆破作業。九、施放救生艇或潛水。但因緊急救護或救難不在此…
  23.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2條 戰時在港船舶得視情況需要按水艙容量,預為屯儲,所有給水船舶亦應加滿備用。
  24. 行政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3條 給水設備遭受損壞時,碼頭上由自來水事業單位優先搶修,給水船舶由港務局優先搶修。前項損壞嚴重,一時無法修護時,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自來水事業單位應儘速調整碼頭上管線優先供應。二、港務局應利用駁船、台船供應。
  25.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3條 …、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主蒸氣管、給水管或集管器之圓周接頭。(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三)機車型鍋爐或豎型鍋爐等之加煤口周圍之熔接。(四)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
  26. 行政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82條 …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經竣工檢查合格…
  27. 行政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條規定設置之濕式衝擊式鑿岩機於實施特定粉塵作業時,應使之有效給水。
  2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
  29.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6條 …驗鍋爐用水,並適當實施沖放鍋爐水,防止鍋爐水之濃縮。七、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八、檢點及適當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九、發現鍋爐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置有鍋爐作業主管…
  30. 行政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17條 …近之位置,應適當標示蒸汽鍋爐之常用水位。七、有接觸燃燒氣體之給水管、沖放管及水位測定裝置之連絡管等,應用耐熱材料防護。八、熱水鍋爐之回水管有凍結之虞者,應有保溫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