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第5條 法規: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個別坵塊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