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
- 第24條水利小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由小組長召集小組區域內會員舉行之,開會時以小組長為主席。前項…
- 第25條水利小組會議,議案之表決,應有小組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小組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小組…
- 第26條水利小組會議,應討論事項如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建議事項。二、水利用地案件。三、會員提議案件。四、農田水利會、管理處、工作…
- 第27條水利小組得將區域內會員每十人至十二人或按灌溉小區編為一班,由小組長遴選班長一人報請農田水利會聘任,任期四年。班長為義務職…
- 第28條水利小組得置掌水人員,負責辦理會員用水之分配事宜,由水利小組會議決議後僱用或由小組內實際耕作之會員輪流擔任。掌水費用,由…
- 第30條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依據其水源、水路設施、耕作及灌溉方法等因素定之。農田水利會應參酌前項基…
- 第31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費用,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
- 第32條農田水利會每年應分區召開水利小組長聯席會議或水利小組長、班長聯席會議二次,檢討年度工作計畫及小組任務執行情形。前項聯席會…
- 第33條水利小組長之選舉事務由農田水利會辦理。
- 第34條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得登記為水利小組長候選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 第35條小組長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如無人登記競選時,由農田水利會遴聘之。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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