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水利小組會議,議案之表決,應有小組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小組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小組會員出席水利小組會議得委託同小組之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一人不得同時接受超過該小組會員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會員之委託,超過者,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