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3條 法規: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第五章 施工監督 第33條 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