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承辦監造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函請技師法主管機關依技師法規定處理:一、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者。二、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時,有三次以上未備妥監造紀錄或無故不到場者。三、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發現紀錄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