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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水土保持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
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
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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