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一、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二、未依本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或經承辦監造技師函告主管機關終止監造者。三、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部分,應即時停工而未停工者。四、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者。五、未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六、分期施工者,未申領該期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