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8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 / 13 頁
  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4條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0條 …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5條 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如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前條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前項權利回復處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
  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6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逾期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每逾十日,得按次連續處罰。前項處罰已達五次者,其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第六條規定處理之。
  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7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該處分財產價值之一倍至三倍罰鍰。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屆期不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2條 …者,主管機關得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
  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六條第三項所稱他人,指非屬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該條第一項規定財產之人。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追徵其價額,指移轉時之價格。
  1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得以書面命其補正或補充說明,並載明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之法律效果。
  1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2條 …該財產),就該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二、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三、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
  1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3條 …當理由者外,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得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許可處分該財產:一、就該財產為重大修繕所成立之勞務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二、就該財產所成立之…
  1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4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請許可處分,應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
  15.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2條 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依…
  17.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5條 舉發人依第三條規定向本會進行舉發,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應視其所提供事證之重要性,於不逾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一比例範圍內,由本會循預算程序核發…
  18. 立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3-3條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各黨團人數────────×(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院會席次-第三條之二委員總數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
  19.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2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20.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3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21.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4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之大小,依各該政黨在本院之委員席次多寡、基本作業需要及本院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22.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5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23.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7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24. 立法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8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次未達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25. 立法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
  26.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7.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28.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4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二、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曾為被聲請政黨之…
  29.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6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30. 司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7條 憲法法庭未依刖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