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類別:立法 第3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