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2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相關法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相關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