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立法 第3條 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