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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 …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經…
  2.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
  3.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代表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8-1條 議長、副議長主持會議時,應保持議事中立,並退出國民大會各該政黨之黨團活動,否則自動辭職。
  4.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紀律委員會設委員十五人,其人選經各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由議長提請大會決定之。
  5.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 第2條 …。前項候選人個人資料,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政黨、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政見。
  6.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第3條 …向大會秘書處登記,人數過多時,於當日開會前半小時抽籤決定,或政黨協商決定發言先後順序,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限。
  7.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憲政論壇實施辦法 第4條 憲政論壇之議題,必要時由政黨協商決定之。
  8.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第4條 …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
  9. 總統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第5條 …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
  10.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6條 …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三、於機關內部建…
  11.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任。二、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研究、規劃及推動。三、政黨、附隨組織與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與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四、政治檔案相關爭議事項之受理、諮詢及處理。五、還原歷史真相與政治檔案…
  12. 行政反滲透法 第2條 …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13.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2條 …務之控制及相關財源籌措,不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俾促使政府與政黨重視財政責任與國家利益之相關規範。二、稅式支出:指政府為達成經濟、社會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標,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
  14.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條 …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
  15.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5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16.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7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
  17.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8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
  18.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9條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19.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
  20.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1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21.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22.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5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第二十一條所定申報截止日…
  23.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7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
  24.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8條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金錢捐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
  25.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9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
  26.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27.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1條 前條會計報告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七十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政黨、政治團體…
  28.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3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
  29.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4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但因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30.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5條 …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證義務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