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