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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第4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自簽訂僱傭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實際派船工作,在此期間,非經雇用人同意,船員不得要求轉移至其他雇用人船上工作。但經雙方同意並退還已領之岸薪者,不在此限。船員支領岸薪期間,經雇用人正式通知派船工作,船…
  2. 行政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第6條 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加班費之總和。第一項服務收費之數額應合理,匯率除另行訂定外,應以法定為準。
  3. 行政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辦法在上船服務前接受體格檢查,在上船服務後接受定期健康檢查。雇用人不得僱用未檢具依本辦法所定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如附表)證明其體格適於船上工作之船員。船員體格檢查發現其體格不適於從事船上工作時,不得僱用。船員經健康檢…
  4.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限及核發外國籍船員之服務手冊有效期間為一年,因期滿續僱或變更雇用人,得申請展延一年。就讀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等系科之外國籍在校生、畢業生,其申請前項展延不以一次為限。但其申請核發及展延之船員服務手…
  5.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3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船員從事下列危險性工作:一、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用爆炸性物品之工作。二、從事製造、裝卸、搬運、保管或使用引火性物品之工作。但臨時性搬運或使用引火性液體之工作,不在此限。三、處理爆竹煙火類物…
  6.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4條 雇用人不得令未滿十八歲船員從事下列有害性工作:一、於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質散布之場所工作。二、從事游離輻射工作,其職業暴露之年劑量在規定值以上者。其標準依原子能法附屬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7.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5條 …滿八週之女性船員不得在船上工作,但經醫師檢查認可者不在此限。雇用人不得令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或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下列危險性工作:一、從事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重量機械之運轉工作。二、從事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
  8. 行政未滿十八歲及女性船員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6條 雇用人不得令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或生理期間之女性船員從事下列有害性工作:一、於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質散布之場所工作。其標準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二、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潛水作業或從…
  9.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雇用人申請自動控制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檢具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申請書(如附表五),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之。前項自動控制船舶之輪機裝備應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
  10.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雇用人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本標準無法適用,必須配備低於本標準所定最低安全配額者,應檢具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申請書(如附表五)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之。船舶類型無法適用第三條各款附表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11.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8條 …航行遇突發狀況致船員須於前三項休息時間內工作者,應給予補休。雇用人應依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之標準格式製作船員工作安排表,以中英文呈現,並張貼於船員易接近之處。雇用人應依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之標準格式記錄船員休息時間,以中英文呈現…
  12.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航行船舶應由雇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五),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如附表八、附表九),置備於船上,以應檢查。船員配置之降等、減配或其他限制條件,應於證書上記載。國際航線船舶航行國際海域,因船員生病、傷亡、…
  13. 行政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10條 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效期為五年。雇用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發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
  1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7條 …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十一、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海員,或持有該二部門相關職務所需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十二、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
  1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1條 …員接替後,方得離船,因傷病必需離船留岸醫治,由船長核准後報告雇用人。
  1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18條 …職守。船長於情況嚴重時,應發送緊急或遇險求救電信,並設法報告雇用人或其最近之代理人。
  1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0條 船員職責,本規則未規定者,依雇用人之規定。
  1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2條 …與紀律時,得先行停止其職務,必要時得在適當地區遣返,並即報告雇用人。
  1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26條 …論航行或停泊,如遇有重大事件,船長應為適當之處理,並立即報告雇用人及航政機關。
  2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0條 海員或旅客於航行中死亡時,船長應立即報告雇用人轉知家屬,其符合下列條件者,船長得將其屍體舉行海葬:一、船舶在公海上。二、死亡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或因傳染病致死經消毒者。三、為維護衛生無法將屍體保存於船上或船舶入港之港口禁止船…
  21.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1條 船長遇有特殊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即報請雇用人派員代理,船舶在航行中,應由艙面部門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其職務。
  22.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2條 …,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及記入航海日誌內,並會同簽報雇用人。
  23.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6條 …二、訓練、指揮及考核航海實習生。十三、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副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大副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航行慣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24.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37條 …引水人,並檢查繩梯及舷梯之安全。十二、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船副負責及上級交辦之事項。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船舶未配置船副時,其由船副辦理之事項,由船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25.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4條 …、輪機部門與艙面部門協調聯繫事項。八、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輪機長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輪機長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26.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5條 …長。八、訓練、指導及考核輪機實習生。九、其他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大管輪交卸本職時,應將航行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接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輪機長。
  27.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6條 …記錄輪機摘要日誌及填寫正午報告表。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管輪者,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船舶未配置管輪時,由管輪辦理事項,由輪機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28.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6-1條 …統等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29.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46-2條 …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七、協助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30. 行政船員服務規則 第64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內港口上船服務、船員僱傭契約終止或船員職務變更者,使其於國內港口下船,應即向航政機關申辦任、卸職認可簽證,並載入船員服務手冊。雇用人在國內僱用船員,使其於國外港口上船服務者,應於上船後七日內將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