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機長秉承船長之命,綜理輪機部門事務,督率輪機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輪機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負責管理輪機部門機械、設備、屬具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查核輪機部門所需油料、物料、備件供應保管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督使用。
四、保管並監督所屬海員記錄輪機日誌、輪機摘要日誌、機器史略、設備目錄、屬具目錄、車鐘簿及其他應由輪機長保管記錄之文書。
五、督導所屬海員舉行求生、滅火等安全演習及緊急設備之操作與維護。
六、依船長指示安排所屬海員執行輪機當值。
七、輪機部門與艙面部門協調聯繫事項。
八、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輪機長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
輪機長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輪機特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輪機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一、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技員、電技實習生、輪機實習生。二、輪機助理員、機匠長、副機匠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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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1條電技員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控制系統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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