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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4條 …自備者外,由管收所所長查酌當地經濟生活情況擬定數額,報由該管法院院長核定後,向被管收人收取之。
  2.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7條 管收所應每日造具管收日報表,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報請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備查。
  3.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由司法院核定發布施行。
  4. 司法管收條例 第10條 管收所規則,由各高等法院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發布。
  5. 司法管收條例 第11條 法院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至少不得在二次以下。
  6. 司法管收條例 第12條 管收情形是否適當,法院應隨時考察或糾正之。
  7. 司法管收條例 第15條 各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陳報司法院,至遲不得逾翌月十日。
  8. 司法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1條 法院受外國法院委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除條約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依本法辦理。
  9. 司法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2條 法院受託協助民事或刑事事件,以不牴觸中華民國法令者為限。
  10. 司法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4條 委託法院所屬國,應聲明中華民國法院如遇有相同或類似事件須委託代辦時,亦當為同等之協助。
  11. 司法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5條 法院受託送達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文件,依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辦理。委託送達,應於委託書內詳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國籍及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12. 司法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6條 法院受託調查民事或刑事訴訟上之證據,依委託本旨,按照民事或刑事訴訟法關於調查證據之規定辦理之。委託調查證據,應於委託書內詳載訴訟當事人之姓名,證據方法之種類,應受調查人之姓名、國籍、住所、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應加調查之…
  13. 司法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 第8條 …查之費用,民事依中華民國有關徵收費用之法令辦理,刑事按受委託法院實際支出之費用計算,由委託法院所屬國償還。
  14.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2條 法院應依法迅速周詳調查證據,確保程序之公正適切,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並維護當事人及被害人之正當權益。
  15.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4條 法院行準備程序時,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儘速行集中審理,以利案件妥速審理。
  16.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5條 法院就被告在押之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
  17.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6條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18.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7條 …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
  19.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20.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21.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0條 前二條案件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在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期間內、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或已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規定。
  22.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1條 法院為迅速審理需相關機關配合者,相關機關應優先儘速配合。
  23.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3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亦適用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被告經法院延長羈押者,其效力不受影響。
  24. 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4條 …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九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第五條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五條第五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25. 司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3條 依前條所為之聲請,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26. 司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5條 …以書狀敘述該條所列事項之具體理由及鑑定方法或技術,提出於管轄法院。
  27. 司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6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就第二條事項為相當之調查,並通知聲請人、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
  28. 司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7條 法院對於第二條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鑑定之裁定。聲請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
  29. 司法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第8條 法院於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應命鑑定機關將鑑定結果送交去氧核醣核酸資料庫之主管機關,並由其進行比對。
  30. 司法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第9條 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其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前項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