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14條 法規:管收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4條 被管收人每日所需飲食,除自備者外,由管收所所長查酌當地經濟生活情況擬定數額,報由該管法院院長核定後,向被管收人收取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