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二、收文。三、發文。四、被管收人入所。五、被管收人出所。六、被管收人名籍。七、被管收人之提詢。八、管收日報表。九、管收清冊。十、檢查事項。十一、懲罰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