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8條 法規:刑事妥速審判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